新聞報導與著作權
近日,谷阿莫的「X分鐘看電影」系列,遭到片商控告侵害著作權,谷阿莫則是延續其X分鐘系列的影片風格,做出「我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」的回應。
著作權包含財產權,也包含人格權,沒有得到著作權利人的同意,直接使用著作內容,就可能構成侵權。谷阿莫的「X分鐘看完電影」系列,以原著作的影音內容為基礎加上個人評論配音,在評論配音的部分屬於谷阿莫的自行創作,但其評論基礎的影音材料,顯然沒有得到原著作權的人同意,這樣的使用行為,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。
(新聞轉載: https://opinion.udn.com/opinion/story/11071/2426031)
報章雜誌、廣播電視報導與評論新聞時事,使社會大眾得以知悉國內外發生之各類事件以及相關評論、不同意見,甚至參與討論,形成自己之看法意見,因此,新聞媒體在多元社會中具有重要功能。新聞媒體於報導新聞時事時,多需要文字與圖片、影片相輔相成以提高新聞之接受性,並使觀眾或讀者更易於了解該事件,其中文字報導的部分多能由新聞媒體自行撰寫,但照片則較難均由各新聞媒體之記者自行拍攝,是以擷取其他新聞媒體、甚至個人網誌之情形層出不窮,從而產生新聞報導所需與著作權保護之衝突問題。有鑑於此,本文自實務判決常見之案例出發,呈現新聞媒體轉載照片之情形與目的,再依此探討新聞轉載照片與合理使用之界線。
新聞報導百百種讓社會大眾知道國內外所發生的事以及相關的問題,而有些的報導有不實的我們這些觀眾或聽眾不知,甚至可能侵犯到他人的隱私和著作權的問題,就像是狗仔跟拍藝人,隔天就刊登在報章雜誌上又新聞報導出來,沒經過他人同意就把照片登出來,算是侵犯他人隱私。這也出現媒體轉載他人的照片,又或者新聞報導、報章雜誌轉載他人所拍攝的照片,現在法律上也有需多項相關著作權的法規,人們知道也開始標註轉載哪裡,可是還是有許多我們看不到的,沒有經他人同意轉載。如果新報導在這樣下去大家也許開始都不會相信,希望能改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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